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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律師的保密義務問題

壹是法律規定律師保密的範圍狹窄、不明確,導致律師在履行保密義務時難以操作。

為了保證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非常寬泛地規定了律師保密的範圍。例如,日本《律師法》第23條規定:“律師或曾擔任律師的人,有權利和義務保守因職務所知悉的秘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國1972年6月9日第468號法律規定:“律師不得披露任何涉及職業秘密的事項。”美國律師職業行為標準規則(1.6(a))規定:“除非委托人與律師協商後同意,律師不得透露與代理人有關的案件。”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律師只要從事律師工作,就有義務保守秘密。

與上述國家相比,我國《律師法》規定的律師保密範圍過於狹窄,僅限於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還不如律師執業中當事人不願意透露的事實,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案情秘密。如果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在聽取被告人陳述案情的過程中,知道其隱瞞的但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事實,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隱瞞事實”,律師應當將被告人隱瞞的這部分犯罪事實告知司法機關,但這顯然與律師的辯護職責相矛盾。此外,在律師應當保守的三種秘密中,什麽是個人隱私以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範圍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給律師實際履行保密義務帶來操作上的困難,也給律師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辦理律師泄密案件帶來不便。

二是立法規定不統壹,容易使律師在履行保密義務時陷入兩難境地。

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執業不得隱瞞事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或者控告。”這裏所說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受法律限制,所以筆者認為應該包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明知他人進行間諜活動而拒絕提供有關證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15日拘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62條的規定處罰。”該條款主體不具體,任何人包括律師都應遵守。對於上述規定,律師如果遵守,必須將從委托人處獲悉的案件秘密告知有關機關,這顯然違反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因此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或紀律制裁,同時會從根本上動搖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甚至讓公眾對律師的職業道德產生懷疑。在涉外律師業務中,還可能引起其他國家對我國律師制度的懷疑。但如果律師不這樣做,違反了上述相關法律法規,也要承擔壹定的法律後果。

三、法律沒有要求律師履行保密義務。

在刑事辯護案件中,律師在得知國家的重要利益將會或者已經受到嚴重損害(但可以挽回)或者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將導致多人受到嚴重傷害時,是否應該揭露被告人的罪行?另壹個例子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與律師就糾紛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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