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盲、聾、啞的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4)法庭認為案情重大,需要辯護人的,也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庭審前有哪些準備?
1,確定合議庭成員;
2、將再審決定書、起訴狀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並告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3.至少在開庭三十日前將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依法委托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4.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最遲在開庭前15天,重大疑難案件在開庭前60天準備出庭;
5.開庭7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七日前送達;
7.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7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十日前通知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復制雙方提交的新證據目錄、復印件和照片。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15通知控辯雙方查閱、復制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新證據的復印件、照片等證據。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後,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之日前提交新的證據。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後,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發回重審票等文書予以羈押;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裁定執行後,可以取保候審;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未被羈押,確需采取強制措施且符合法律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原裁定後,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