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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聘請律師?

法律主觀性:

根據《律師法》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委托權限範圍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就這個問題而言,當事人可以更換代理人,並向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反映相關情況。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第四十八條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為當事人謀取有爭議的權益;(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第五十二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其糾正當事人的投訴,並應當及時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法律客觀性: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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