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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探視在押人員?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律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刑事拘留期間,原則上親屬不能會見,但可以委托辯護律師會見。教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合法權利。偵查機關收到律師會見函後,必須依法安排會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律師法》也明確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聽。所以如果家屬被刑事拘留,原則上不能探視,只能委托律師會見。法律規定:《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知道事件發生之日起,有權會見律師執行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中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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