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啟旺死亡案件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孫麗英,女,姜啟旺之妻,34歲,漢族,住福安市下白石鎮富裕村,身份證號碼:352202197411191524。
聯系方式:13030917190。
劉,女,姜啟旺母親,80歲,漢族,住福安市下白石鎮富裕村。
申請事由:申請妳單位對姜啟旺死亡壹事立案調查。
姜啟旺,男,漢族,1974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鎮富裕村人。2002年2月27日下午1左右,下白石鎮富裕村村民朱鳳玲因村裏壹臺與姜啟旺壹起使用的傳呼機被姜啟旺損壞,與姜啟旺發生爭執,兩人在村裏朱的飼養大廳前扭打在壹起。在扭打過程中,朱鳳玲踢中姜啟旺腹部,姜啟旺倒地死亡。
福安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結論為:姜啟旺為潛在心臟病變,致猝死。
作為死者家屬,我認為在姜啟旺死亡的過程和相關單位的處理中存在以下疑點:
福安公安局法醫鑒定過程馬虎,結果不公正。
為什麽屍檢報告沒有給受害者家屬?
福安公安局的法醫陳成同是朱鳳玲嶽父的同學。當時屍檢只有同壹個法醫陳誠通做。當時我們懷疑陳誠通受賄,但沒有證據。現在陳誠通因貪汙受賄被福安市紀委雙規。
正是因為法醫專家的結論是,朱鳳玲踢中姜啟旺腹部的壹腳明顯輕微,福安市公安局才決定不予立案。
福安市公安局未出具死亡鑒定書,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寧德市法院宣判了幾起刑事案件。在第壹種情況下,雙方沒有身體接觸。壹方對另壹方喊:“別跑,我打妳。”對方在奔跑過程中摔倒,心臟病突發死亡。對方要負刑事責任。案例二:雙方仍然沒有身體接觸。壹方在逃跑過程中被繩子絆倒落水淹死,另壹方也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朱鳳玲踢中姜啟旺腹部後,姜啟旺倒地死亡。為什麽不追究刑事責任讓我們這些受害者疑惑,法律不公平嗎?或者說法律因人而異。
作為姜啟旺的家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請妳組織對福安市公安局及法醫陳誠通立案偵查。查明真相,尊重法律,給家屬壹個交待,給社會壹個交待,讓逝者安息,讓生者安心。
我在此傳達
寧德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
2009年2月
附:
1,福安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
2、福安市公安局復議決定書(安公復[20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