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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才能立案?

壹是法院不予立案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

1.法院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原告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2.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備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客觀存在。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就不存在立案的問題。有犯罪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1)要立案偵查,必須是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法,危害社會,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2)必須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過。所謂“確實已經發生”,是指犯罪事實確實已經存在,包括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正在為犯罪做準備的犯罪行為。犯罪確實發生的事實,必須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而不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稱為法定條件;

(1)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應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這是立案的另壹個要求。只有存在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價值。只有在發生犯罪事實,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有必要,應當立案。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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