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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停止刑訊逼供

法律主觀性:

1.確立無罪推定原則,賦予犯罪嫌疑人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雖然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但並不徹底。例如,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詞的規則沒有得到體現。無罪推定原則基於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對遏制刑訊逼供具有重要意義,它從根本上保護了被告人的人權。2.建立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我國應當建立全面完整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包括壹切非法言詞證據和壹切非法物證。刑訊逼供獲得的非法證據將被徹底排除,從根本上遏制刑訊逼供。3.完善刑事訴訟中的訊問制度。(1)建立律師調查訊問制度。犯罪嫌疑人自偵查人員第壹次傳喚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並將委托律師的姓名和單位告知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都要事先通知辯護律師,由律師在可以看到訊問現場但聽不到訊問內容的訊問現場外等候,發揮律師在偵查活動中的外部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刑訊逼供行為。(2)限制訊問時間。偵查人員連續訊問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兩次訊問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防止偵查人員以車輪戰術訊問犯罪嫌疑人,迫使其精神疲勞。⑶建立訊問過程的監督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訊問過程進行內部監控,如建立訊問監控系統、采取同步錄音錄像方式等。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可以實行特定警銜官員的訊問制度。4.建立和落實偵查羈押分離制度,看守所與公安機關分離。這種分離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少刑訊逼供的可能性。看守所歸公安機關管轄的時候,羈押機關和預審機關雖然是兩個部門,但都是壹家人。如果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由於司法行政機關不是辦案部門,對在押人員負有人身保護的責任,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邊肖提醒您,采取限制偵查權的方式後,如果偵查員的偵查能力得不到提高,必然會導致壹定時期內的破案率下降,給偵查機關帶來巨大的壓力,這種壓力恐怕是難以承受的。以上是為妳總結的相關信息。希望能幫到妳。本網站致力於打造壹個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有疑問,請進入律師咨詢。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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