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的作用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無疑具有委托人的意思和意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的傳達,也是為了獲得服務對象的預期信息響應而作出的。
2、心理脅迫功能,通過法律整理壹封信後,可以以法律的名義使對方受到勸導的威脅,包括兩層意思,壹是通過法律分析凍結委托人的意圖(當然整體情況是凍結的),二是利用律所的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傳達,成為壹種強烈的意圖表達。
律師函的特點
1,寫關系單。主要用於依法向委托人指定的人表達法律訴求。
2.應用領域廣泛。律師函基本上可以用於所有的法律業務,所以適用範圍很廣,從訴訟領域到非訴訟領域,從民事領域到商事領域等等。
3、精幹靈活。律師函是壹種非訴訟業務,往往篇幅短小靈活,但根據法律提出的具有威脅性的要求,具有精悍的特點。
4.受托寄信。也就是說,代表委托人以律師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所指的人表達委托人的意誌。
5.刻畫法維。律師被認為是法律專家,是最嚴謹、最認真的專業人士。如果律師說話,是委托人的意願賦予了強烈的法律救濟色彩。有人把律師函稱為合法的恐嚇信,威脅要把對方卷入法律糾紛,很形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