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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訴訟中查詢被告的詳細信息

檢察官可以委托律師調查被告人信息,立案後向法院申請調取;立案後,如果親自查詢,需要法院出具調查取證函;如果是立案所必需的,需要在立案前進行檢索。建議委托律師取回。

法律分析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在起訴狀中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含別名)、性別、職業、年齡或出生日期、籍貫、現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如果能增加被告人的身份證號就更好了,因為詳細的信息描述不僅有助於案件的審理,還有助於人民法院盡快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順利完成訴訟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取證,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往往會遇到很多障礙。法院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以確定是否有權調查和收集證據。在證據規則上,對法院的取證權限規定模糊,對明顯不具備資格的人采取推諉的態度。壹旦申請被法院裁定,當事方沒有其他補救辦法。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不允許法官有更多的時間調查取證,選擇向申請人發出調查令的方式。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十六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和特別嚴重的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具體、清楚,足以將被告與他人區分開來的,可以認定有明確的被告。起訴書所列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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