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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申訴,什麽是申訴.我很想知道

如何申訴?

 (壹)什麽人可以申訴?

刑事申訴由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提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指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被告人等。

民事、行政申訴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當事人是指案件的原告、被告、***同訴訟人、第三人。

(二)申訴的範圍和效力?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原審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審同級或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申訴期間不停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如何寫申訴狀?

1、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申訴人是刑事在押犯,應寫明現押處所,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或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和寫明同被告人的關系。

2、寫明案由和原審法院情況。寫清申訴人姓名,因何案,不服何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及其文號(並提供原壹、二審法律文書復印件)。

3、寫明申訴請求和申訴的事實及理由。申訴的事實和理由,是申訴狀的主要部分,對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認為不當的,要用事實說明,並提供能夠說明申訴事實的證據,所列事實要求真實、準確。對原判決、裁定認為適用法律不當或認為案件性質認定錯誤,或認為量刑畸輕畸重或認為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等等,均應在申訴狀中明確說明,並充分闡明理由。

4、寫明遞交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訴日期,如果是別人代書的,應寫明代書人單位和代書人姓名。

5、如有新的證據,應附上有關證據材料或書證的復印件。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壹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什麽是申訴?

申訴分兩種:壹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範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托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壹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壹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由此可以看出,申訴是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後向有關機關提出的權利保護的要求,而復核則是在有關機關作出答復後,當事人對答復仍不服時,當事人向上壹級機關提出的對前壹個機關的答復進行重新審查的要求.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賦予了公民廣泛的申訴權。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之壹,現行大多憲法教材將申訴權的概念界定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申訴權在學理上具有“為實現基本權利而存在的人權”的性質,對於包括司法權威在內的壹切國家權力所引發的侵害人權的行為,公民或者說法律上的“人”皆有通過申訴請求查處並獲得救濟的權利。從規範內容看,申訴權在具體特性上,其權利的性質與成分相當復雜,內中存在權利類型多樣交叉的結構狀況。具體而言,申訴權既可包括公民基於個人的政治意誌或公***利益而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提出非批評性或非建議性的,純屬個人疑問或主張意義上的申訴權,也包括公民針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其個人利益的處置進行投訴意義上的申訴權。前者屬於政治性的權利,可視為實體性權利,納入監督權的範疇;後者則屬於非政治性權利,可視為程序性的權利,與控告權壹起可稱為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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