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欺詐警報需要多長時間?
詐騙案件的報警壹般會在7年內由公安機關立案。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二、詐騙罪的辦案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調查階段: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試用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法院對詐騙罰款有什麽規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
1,詐騙4000元以下,基準刑罰金;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基準刑為管制;5000元,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如果是1000元,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2.具有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擬判處拘役的,升級為有期徒刑;擬處以管制或者罰金的,升級為拘役;
3.對於詐騙3000元的累犯,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1230元增加壹個月有期徒刑。
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騙取四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二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詐騙二十萬元的,基準刑為十年有期徒刑,每增加四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四、重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重情發生額為10%: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2、累犯或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3.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6、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被告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