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否認這種認識有壹定的道理。除了當事人因病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羈押期限屆滿需要變更強制措施外,相當壹部分可以取保候審的案件並不是特別嚴重。這也導致了大部分當事人會推諉。既然能取保候審,說明我這個案子涉及的情節並不嚴重,應該沒什麽問題。
這裏有必要給多方潑冷水,因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時,第二款的詳細表述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多方理解該條款中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是基於刑期在三年以下甚至緩刑的情形。但這只是對司法實踐中壹般情況的概括,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經不起顛倒。
比如之前江蘇省就有壹起保健品詐騙案。被告人中,有壹名公司後勤人員(壹位五十多歲的阿姨)在偵查階段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中間做了幾次筆錄。後來壹審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大媽當庭暈倒。
刑事案件涉及當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是每個家庭的大事。作為律師,我們在處理詐騙案件的過程中遇到過很多量刑較重的當事人,但還沒有出現過如此強烈的反應。為什麽本案的判決對當事人造成這麽大的打擊?
我個人認為主要原因是當事人之前已經被取保候審了,他從來沒有想過自己被取保候審了。他怎麽會被判這麽重的刑?這也在於律師沒有與委托人進行適當的溝通,進行風險提示,報喜不報憂。或許是部分律師本身迷信取保候審,未能充分厘清檢方指控的事實以及在此基礎上當事人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