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牽扯到詐騙怎麽辦
如果民事案件與詐騙案沒有牽連,可以單獨立案審理;如果是刑事詐騙兩案有牽連,就要先進行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案件。如果是民事詐騙,法院按照相應法律規定審理。
刑事詐騙和民事詐騙的區別:
刑事詐騙行為人為了非法占有,巧取豪奪,不擇手段,詐騙的財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秩序。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事詐騙行為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虛構事實的同時,常常使用虛假的身份、虛假的證件,甚至編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後不受法律的追究。欺詐行為雖然也是違法的,但其嚴重程度仍然在民事違法的限度之內。對於民事欺詐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為無效。”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法律規定,各自返還財產,欺詐行為壹方賠償對方的損失。
民事欺詐行為人主觀目的是通過瞞、哄、誘導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而對欺詐行為人有利的行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不法獲利”,主觀故意是間接的。而詐騙行為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擔負義務的動機,只企圖虛構事實迷惑受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非法占有,其主觀故意是直接的。
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到詐騙那麽可能會構成詐騙罪,詐騙罪屬於刑事案件,這個時候應該先進刑事案件的審理,再進行民事案件的審理,也可以在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