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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的構成

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貸款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由於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每年都在變化,蘇壹飛律師會在這個網站頁面上每年更新壹次這個罪名的量刑標準:

(2010)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貸款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01)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與處理。貸款詐騙是目前最常見的金融詐騙犯罪之壹。在審理貸款詐騙案件時,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壹,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明顯欺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二,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合法取得貸款後,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未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條件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在犯罪時能夠履行還款義務,或者因經營不善、欺詐、市場風險等非其意誌的原因在犯罪時不能償還貸款。,而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確保“六個確保”“六個確保”的意見

二是依法審慎辦理貸款犯罪案件。辦理騙取貸款等刑事案件時,應充分考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實際情況,關註借款人采取的欺騙手段是否屬於明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與銀行工作人員串通,受其指使,非法影響銀行放貸決策,危害信貸資金安全,造成重大損失,合理判斷其行為的危害性,不要苛求借款人如企業。對於借款人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在貸款過程中雖有違規行為,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借款人采取欺騙手段取得貸款,雖給銀行造成損失,但證據不足以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不能定性為貸款詐騙罪。

(201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情節和數額標準的意見。

41.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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