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下幾個方面證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壹是從融資方式上分析。集資詐騙嫌疑人在融資時壹般會忽略還本付息的現實可能性。為了詐騙受害人,往往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其融資成本往往高於正常的企業盈利水平,也必然高於其實際盈利水平。二是分析融資規模。實踐中,壹些企業因為經營不善,資金壹時周轉不過來,為了保命,通過設定高額回報的方式向社會募集資金,但其融資規模壹般是特定的、暫時的,集資詐騙罪往往融資規模無上限,融資時間持續時間較長。三是從資金流向向上分析。如果募集資金通過個人賬戶進行交換,沒有進入企業賬戶,或者進入企業賬戶但短時間內逃逸、轉移,沒有實際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相稱,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四是從投資項目分析。如果投資項目是虛構的,或者投資項目是真實的,但其資金缺口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遠低於融資成本,也可以明顯看出其不具備歸還全部募集資金本息的現實可能性,導致無法歸還募集資金,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單位也可以作為集資詐騙的主體。單位犯本罪,除依法對單位判處罰金外,還應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在實際量刑時,不僅要以集資詐騙的數額為依據,還要考慮詐騙手段、詐騙次數等危害結果的情節。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