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嚴某某之妻楊某某,女,漢族,1968年6月3日出生,河南省* *縣人。
申訴人不服某市某區人民法院(第143號)刑事判決,特此提出申訴。
請求的項目:
閆某合同詐騙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請求人民法院再審,依法改判被告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認為,某市某區人民法院(2010)第143號某刑的刑事判決,無論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是對法律的適用,都存在嚴重錯誤。尤其重要的是,原審判決作出後,被告人被粗暴剝奪了合法的上訴權。這壹事實是申訴人在判決生效後與被告見面時才得知的。
壹是被告人被羈押在某市第壹看守所時,有關人員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告人喪失自由意誌,不能上訴,使被告人被粗暴剝奪了上訴權,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機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法律賦予被告上訴權。但本案中,被告人的上訴權被粗暴剝奪,嚴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
原審判決後,被告人親屬包括申訴人不服原審判決,堅持上訴。但在上訴過程中,辦案人員告訴申訴人,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看守所直接上訴。令人意外的是,收到判決書後,被告表示不上訴。而且被告說,盡快進監獄會舒服壹點,刑期也不長。他努力在監獄裏表現得更好,並盡可能地減刑。申訴人因法律執業無法見到被告,無法了解被告的情況。再加上辦案人員的勸說,他信了。
但當申訴人在原審判決生效後到監獄探望被告人,詢問被告人為何不上訴時,被告人告訴申訴人,收到原審判決後,他明確表示不服,要求上訴,但卻被有關人員以非法手段進行身心折磨,采用不讓被告人吃飯、喝水、睡覺等手段,迫使被告人放棄上訴的念頭,這讓被告人甚至想去死。因為
綜上所述,辦案人員無視法紀,濫用私刑,剝奪被告人上訴權,剝奪被告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已經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和刑法,是明目張膽、徹頭徹尾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這種侵權從另壹方面來說是欲蓋彌彰,充分說明原審判決存在嚴重錯誤。如果原審判決符合法律,為什麽要采取這麽大的打擊阻止被告上訴?
二是在涉嫌犯罪事實方面,原審認定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糾紛是民事合同違約糾紛,不是刑事犯罪,但原審將“合同詐騙”與壹般民事合同違約糾紛混為壹談,不明確,定性錯誤。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為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大量財物的行為。
1.被告人沒有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某、顧某某(另案處理)分別於2007年10月27日、2007年2月9日以裝修鄭州某酒店為名,為河南某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徐某、河南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周某某簽訂兩份內容相同的裝修合同,系閆某某虛構事實的表現。據此,某區人民法院認定閆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是極其錯誤的。
投訴人當庭出示了顏某某與徐某簽訂的裝修合同復印件,徐某已明確簽署“本合同無效”。但某區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而這是關系到案件定性的重要證據,法院卻視而不見。事實上,閆某並未與徐某簽訂裝修合同,因為該無效合同自始至終無效。法院不應該因為閆簽了兩份壹模壹樣的裝修合同就判他有罪。
本案中,被告人與張某某在河南成立投資咨詢公司後,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錢財的目的,沒有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欺騙周某某、馬某某、蘇某某等人。被告壹直從事工業經營,之所以陷入涉嫌刑事犯罪的泥潭,是因為本案中被告公司投資人張某某的資金未到位,導致工程壹再拖延,導致其民事合同違約,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無關。
2.被告人沒有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事實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另案處理的顧某某壹直以某公司和被告為幌子,騙取他人錢財。2009年9月6日,某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對被告人的第壹次訊問筆錄中提到,2008年,顧在平頂山從周某項目部拿走現金30萬元。證人張某某也證實,65438+萬、20萬* * * 30萬這兩筆現金是在顧某某參與下以存款的名義取得的,與被告無關。被告人被拘留後才知道真相,不存在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故意。當然不符合犯罪構成。
而且在本案中,壹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與顧某某在犯罪中是共犯,但對顧某某另案處理,使被告人成為本案中負直接刑事責任的單獨壹人。尤其讓申訴人不解的是,本案中,“合夥作案”的顧某某作為證人出現。不僅沒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顧某某至今在逃。不能說這是嚴重違反事實和法律的。
3.被告人涉嫌犯罪數額認定錯誤。
壹審法院僅以顧的證言為主要證據,直接認定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數額。因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數額僅為顧某某單方證言,且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原審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充分。
4.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而取得的財物用於公司日常經營,進壹步說明被告人沒有詐騙錢財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所得款項用於公司租金及日常辦公費用,並未做出攜被害人財物潛逃、揮霍被害人錢財、轉移、藏匿被害人財物等行為。,進壹步說明被告實際上是在經營壹個行業,在認真做生意,而不是通過包括簽訂合同在內的欺詐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用於自己揮霍。
總之,被告主觀上沒有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欺騙對方的行為,沒有故意非法占有其財產的行為。他客觀上依法經營公司,並將經營收入用於公司日常經營支出。在與河南某工程公司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並非故意違約,而是因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無法履行的重要原因是#公司投資人資金無法到位,連鎖反應導致改造工程壹再拖延。而這壹切都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公司與被告雖然存在壹定的違約行為,但仍屬於民事合同違約糾紛的範疇,不能與刑事犯罪相混淆。
三、即使被告人涉嫌犯罪,壹審法院也沒有根據錯誤的犯罪數額綜合考慮被告人已經返還被害人的賠償數額,這是法律適用上的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確認的案件事實如下:被告人銅鼓某某第二次騙取河南省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人民幣30萬元,騙取河南省某公司經理馬某某、副經理蘇某某人民幣6萬元,致使河南省某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損失人民幣25萬元。
但該判決忽略了另壹個很重要的事實,該事實在原判決中也已查明:2008年6月65438+2月65438+2月9日,被告人將其妻的別克車(豫A)以15萬元的價格送給河南某裝飾工程公司經理周某某。此外,本案另壹直接責任人顧某某也分別於2008年2月9日和2008年2月9日向某工程裝飾公司經理周某某返還了8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6月1996+2月),明確指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應當以行為人實際詐騙的數額認定詐騙數額,合同標的物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合同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應以受騙方的直接損失為標準,即以受害方實際支付的數額作為定罪數額,以各被害人實際支付的數額之和減去犯罪分子償還的數額作為該類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更為客觀公正。
此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下發了《關於我省新刑法有關條款犯罪數額和情節適用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合同詐騙罪共有224條規定:數額較大: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5萬元以上;數額巨大:30多萬元。單位犯罪:數額較大;兩萬元以上;數額巨大:10萬元以上;數額極其巨大:50多萬元。
結合本案,壹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已退賠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23萬元,犯罪數額應為13萬元。而且公訴人提交的34號證據和某分局經偵大隊2009年9月28日出具的證明顯示,被告人欠周某某7萬元,欠某某、蘇某某6萬元,* * *欠13萬元。因此,即使被告人涉嫌犯罪,本案犯罪的涉嫌數額也應當是巨大的,而不是特別巨大的,法定刑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選擇。壹審法院在沒有準確認定被告人犯罪數額的情況下,適用加重法定刑,依法應予糾正,被告人實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綜上,壹審法院在沒有依法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錯誤適用法律,判處被告人有罪。而且量刑如此之重,嚴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粗暴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進壹步說明了本案的審判錯誤。
因此,為維護刑法尊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還被告人壹個公道,申訴人在此呼籲,請求有關部門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依法改判被告人無罪!
我在此傳達
投訴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