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毀壞其他林地達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
擴展數據:
案例:
審結蘇州首例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的男子被罰1,000。
2065438+6月06日65438+3月07日:11
非法占用造成12.82畝耕地嚴重損毀。近日,姑蘇區法院審結了蘇州首例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判處劉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0萬元。
2065438年6月至2002年6月,劉未經批準非法占用集體土地12.85畝(8565.5平方米),改變所占土地用途,鋪砂石建堆放鋼管等建築材料的料場。
2013年5月8日,蘇州市吳江區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其15日限期拆除新建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退還非法占用的集體土地。
但劉仍未恢復土地原狀,繼續堆放建築材料,致使地塊板結,土壤板結,耕作層遭到破壞。據調查,其行為已對12.82畝耕地的種植條件造成嚴重破壞。劉被依法逮捕。
姑蘇法院認為,劉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人民網-審結蘇州首例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男子被罰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