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碧晨未婚生女違法嗎?
華迎辰與華晨宇親子關系如果確定?
壹、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親子關系訴訟屬於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壹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壹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壹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壹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壹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對此予以了確認。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意見認為,對親子關系推定認定的規定符合 社會 常理,且便於實踐操作。
二、未婚生育的,屬於違法行為,違反的是《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法》,但是不涉及刑事犯罪。未婚生子要受到罰款等法律處罰的。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 社會 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 社會 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行。”根據國務院《 社會 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 社會 撫養費。 社會 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
三、未婚生子如何上戶口?
1、繳納 社會 撫養費
未婚生子需要繳納壹定的 社會 撫養費,具體費用可以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2、準備材料
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復印件各準備壹份。
3、申請
寫壹份申請書,雙方當事人誰寫都行(如果妳們兩個的戶口不在壹個戶口本上,小孩的戶口入到誰的名下就由誰寫申請書),再開壹張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證明(小孩的戶口入到誰的名下就由誰的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開證明)。
4、填表
到雙方當事人任何壹方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填表(如果妳們孩子現在的年齡2歲壹下要填寫出生申報審批表,2歲以上填寫戶口補錄表)。
5、簽字
把填完整的表和上面復印好的復印件以及小孩的出生證明(下面有“戶口登記機關保存”字樣的小條)訂在壹起,找轄區民警簽字。把簽完字的材料交到戶籍室就行了。
需要註意的是,戶口登記沒有規定非要出計生證,如果非要不可的話就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
四、未婚生子分手怎麽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9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壹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壹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
五、廣東省未婚生育政策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延續了36年的獨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終結。實際上,《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前後,都有規定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另外,《婚姻法》第25條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上述法律,壹方面沒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權,另壹方面保護著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權。
但是,對未婚人士生育權的規定較為寬泛、模糊,忽略甚至明顯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權的法規和行政行為時有出現。比如,根據2014年3月27日通過並開始實施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同時第五十三條又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壹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上壹年當地城鎮居民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征收二倍的 社會 撫養費。也就是說,即使是未婚生育第壹個子女,也要繳納 社會 撫養費。
對此,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做出了調整。2015年12月30日上午,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全票通過了新修正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規減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明確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壹胎子女的,不再征收 社會 撫養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
生育權是基本人權的壹個方面,未婚人士也擁有生育權利。“把‘超生’和未婚生育兩件不相關的事情扯在壹起,本不合理。條例的修改體現出法律更加人性化。律師認為,新規實際上是對比較突出的未婚生育問題的壹種回應,進行了適當的利益平衡,客觀上也確實有利於維護單身女性的生育權。但總體上,法規對未婚生育的行為並不提倡。
未婚生子的新政策規定主要有未婚生壹胎免繳,且不再征 社會 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