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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桂英與此案的牽連

周女友壹案於2003年6月5日在沙坪壩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桂英的辯護律師四川周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表示,他將為張桂英進行無罪辯護。6月3日,2013+13,張桂英的父母趕到重慶參加女兒的案子。

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於2005年12月25日下午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桂英犯窩藏、包庇罪壹案。檢察院建議法院判處張桂英四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庭審持續了近5個小時,法院最終決定擇日宣判。被殺的周和同居者是同壹個人嗎?

檢方出示了DNA鑒定結果、周在出租屋提取的指紋等多份證人證言,證明周是“8.10”案件的作案人,張與周有親屬關系,並為其提供生活條件,因此構成窩藏罪。

是否構成包庇罪和掩飾、隱瞞犯罪事實罪。

檢方認為,張桂英的行為構成窩藏罪,應當以掩飾、隱瞞所犯罪行追究其刑事責任,提供了大量證據。辯護人姚飛認為,指控的證據不足,指控的兩項罪名不能成立。

事發後妳有沒有向周通風報信?

在周持械搶劫殺人後的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間,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與周聯系,向周告知其所知道的公安機關偵查追捕的情況,並向周提供其試圖掩蓋其右唇白痣的口紅。

關於兩個人之間交換的這些短信,辯護人姚飛認為這就像兩個朋友之間討論新聞事件壹樣。

鑒於控辯雙方在證據問題上分歧較大,法庭表示是否采納該證據將集體討論。

癲癇病庭審期間心智正常嗎?

據了解,張桂英患有癲癇,她的辯護律師辯稱,她可能在庭審過程中患有癲癇,警方應該在庭審前詢問她是否患有癲癇。同時,張桂英被捕後難免會激動。本案中,張桂英在庭審中所作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犯罪視頻發布

在法庭辯論階段,因辯護人質疑檢方未提供周犯罪的視頻資料,法官當即表示將回到法庭調查階段,要求檢方播放這段視頻。

短信記錄

公訴機關出示了8.10槍擊案發生後周與的通話記錄及部分短信清單。證據顯示,2065438年4月12日至當年8月13日,兩人通信頻繁。

2013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壹審宣判周女友犯窩藏、包庇罪、包庇罪、包庇罪。

張桂英因包庇罪被判處1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他因窩藏被判四年徒刑。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萬。他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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