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詞7000余字,分為五個部分。不專業的體現:①引用14世紀英國確定正當程序原則的理論,要求法庭充分聽取辯方意見。(2)引用弗洛伊德的名言,論證成年人的心理和行為永遠無法擺脫童年事件的影響。(3)引用黃永峰、羅爾斯、魯迅的言論,論證不解決不公就會得到報復。④引用《哈姆雷特》、《基督山伯爵》、《趙氏孤兒》等文學作品論證血親復仇的合理性。⑤引用歷史上的法律條文和判例如孔孟之道、禮記、宋代刑法、明律、宋史等。,證明了血親復仇可以減輕懲罰。原文:法制史學者李德嘉認為“唐太宗通過此案赦免了甄嬛珀,做到了情法兼備”。⑥引用朱蘇力的言論,通過博弈論論證復仇可以達到不侵犯。⑦引用美國聯邦大法官卡多佐的話,他提出我們應該從全球的角度來看待這個案件。以紀伯倫《論罪與罰》中的334字結尾。順便說壹下,紀伯倫的頭銜是藝術家和詩人。
這個答辯給我不好的感覺。不僅邏輯混亂,如同東北燉肉,而且感覺辯護律師的態度過於輕浮(至少不被重視)。或許有人認為庭審辯護只是走個形式,但這絕不是辯護律師可以為了作秀而寫壹篇眼花繚亂的論文的理由。我甚至開玩笑地想,他為什麽不引用《水滸傳》和《西遊記》。整個論證過程壹塌糊塗:論證模糊,論證混亂,論證無效。毋庸諱言,以“血親復仇有理”為主要辯護理念和主要論據,在現代法治下無異於自滅,辯前敗訴的結局從辯護理念選定的那壹刻起就註定了。
這並不是說在刑事辯護中不能“動之以情”,但“動之以情”必須建立在“曉之以理”的基礎上。而不是沈浸在自我想象的淫穢和自我滿足中。如果只是日常寫演講稿,那也沒什麽。有人噓聲是件大事。在庭審現場這樣做,不僅不專業,也是不負責任。作為壹個職業律師,作為壹個專業人士,這種做法很惡心,這種態度讓我很反感。法庭不是作秀,辯護不是表演,文采再高明也不壹定擊中要害。能打動法庭的,不是漂亮的說辭,而是專業的分析。
如果這個案子不是壹個熱點新聞,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註,擔心造成不良影響,估計審判長會覺得無聊,忍不住打斷他:不談這個,說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