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職責和職能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是長治市的中級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各類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二審審理,以及基層法院判決、裁定的復核工作。同時,還承擔著對基層法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責任,確保司法活動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第二,司法實踐和公正審判
長治中院在審理案件時始終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依法辦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不斷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確保司法活動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同時,法院還積極推進司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改革與創新發展
面對新時期司法工作的新要求,長治中院積極推進司法改革,不斷探索創新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法院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廣智能辦案系統,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與此同時,法院還積極開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沖突解決和社會和諧。
總而言之:
長治中院作為長治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使審判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通過公正、公平、公開的審判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改革和創新發展,為長治市法治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2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17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