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人委托律師有哪些權利
(壹)委托人的權利 1、規定代理權限的權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來自於委托人的授權,因此委托人有權利規定土地登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及權限範圍。 2、監督土地登記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權利。因為土地登記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後果直接作用於委托人,所以,在不影響土地登記代理人正常開展業務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權監督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及活動狀況。 (二)委托律師的權利 1. 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2. 律師的人身權利:(1)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含刑事辯護豁免權);(2)拒絕作證權;(3)拒絕辯護、代理權。 3. 調查取證權。 4. 查閱案卷權。 5. 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6. 刑事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權。 7. 有得到人民法院適當的開庭通知的權利。 8. 出庭參與訴訟權。 9. 代行上訴權。 10. 獲得本案各種法律文書副本的權利。二、委托人的義務有哪些
(壹)承擔後果的義務 代理行為是指委托人授權代理人為自己處理事務,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指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除緊急情況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權權限擅自處理事務,也不應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因此,土地登記代理人處理代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的,其最終的結果不管是對委托人有利的還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擔。 (二)承擔處理事務費用的義務 土地登記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處理事務,土地登記代理人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在授權委托土地登記代理處理事務中,對於處理事務所需要的費用可以用兩種方式解決:1預付費用。委托人與土地登記代理人約定合同時,可以預先支付給土地登記代理人處理事務的費用;2償還費用:土地登記代理人在處理事務時發生的墊付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 (三)支付代理傭金的義務。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其代理的業務成果的同時,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支付土地登記代理的勞務報酬。壹般代理傭金要考慮代理事項的數量,也應考慮業務質量等因素。這些因素需要在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方式中予以體現。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傭金的拖欠和減少均視為委托人的違約行為。 (四)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 委托人必須及時向土地登記代理人提供開展代理活動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如在辦理土地登記的過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關的用地資料、權屬資料及其他必備資料等。三、受托人的義務有哪些
(壹)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按要求完成,忠實職責)。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二)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辦理)。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分經委托人同意和不經同意兩種情形)。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三)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報告義務)。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 (四)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交付義務)。 (五)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過錯承擔責任原則)。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委托人和委托律師的權利是不同的,委托人最主要的權利就是授權,而律師最主要的權利就是在於訴訟方面的便利。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委托人委托律師有哪些權利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麽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