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撤訴,律師費還能退嗎?
按照行業慣例,是不能退的。律師壹旦受理案件,向法院提交相關委托手續,律師的工作就已經開始了。無論案件最終以何種形式結案,判決或調解或撤訴,無論案件結果好壞,律師費壹律不退。
除非因代理律師過錯導致敗訴,否則視情節輕重,退還費用或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在案件開始的時候,律師和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如果後續撤訴,退還律師代理費也是可以的。另外,律師費不退。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第三十條因律師服務費發生的糾紛,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撤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壹)申請撤訴
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申請退出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進程。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回避,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
(3)退出必須合法。申請回避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申請撤訴不得是實體上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規定的,裁定準許起訴,終止案件審理。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是否允許撤訴,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
(二)依法撤銷。
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意繼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不開庭審理的行為。根據撤案情況,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足額繳納的,予以駁回,並退還已收取的訴訟費的壹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經通知仍不繳納或者減、緩、免申請批準後仍不預繳的,裁定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屬於原告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屬於被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傳喚他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撤訴處理。
撤訴有兩個程序:壹是申請撤訴(只有原告可以申請撤訴);其次,根據撤訴。撤訴後,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減半退還,但律師費壹般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