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後被小葉性侵。
2065 438+03 5月22日晚,李峰向記者講述了這段他壹直不願提起的往事。李峰說,2065438年2月21日,的辯護律師、彭會見了,趙紅霞向律師表示,小葉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系。
" 2007年9月16日(農歷八月初六),趙紅霞過了生日."李峰說,趙紅霞收到了肖燁的邀請,要去參加壹個晚宴。“吃飯的時候,趙紅霞喝了壹些啤酒,但他喝得不多,”李峰說。之後,趙紅霞開始感到頭暈和“昏昏沈沈”,被幾個人擡到壹個酒店房間。"第二天,趙紅霞看到它在月友酒店."李峰說。
根據律師告訴李峰的情況,小葉是在當天午夜時分進入房間的。趙紅霞“聽到開門聲就醒了”。然後,驍爺上了床,開始脫趙紅霞的衣服。“她的裙子被小爺扒掉了,”李鋒說。趙紅霞拼命掙紮。在反抗的過程中,趙紅霞感到頭部腫脹、疼痛等不適,這使她的抵抗力逐漸減弱。小葉也趁機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系。
李峰告訴記者,第二天,肖燁向趙紅霞承諾,他將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小葉也答應留在趙紅霞身邊,讓她過上好日子。之後,小葉說要去公司處理事情,離開了酒店,而趙紅霞則向酒店前臺要了針線,縫好扣子,離開了酒店。
“小葉的話讓她很疑惑,她也怕這事要是被別人知道了會影響她的生活,所以當時沒去公安局報案。”李峰嘆了口氣說,妻子太輕信人了。
小葉的前員工承認在酒裏下藥。
“她被下藥了,”李峰告訴記者。曾向張、彭兩位辯護律師表示,公司前員工徐洋(化名)曾在她和(不雅視頻拍攝者之壹,化名)面前承認此事。
2013年2月,李峰找到鄧麗求證此事。鄧麗在電話中告訴他,2009年,在她與徐陽和趙紅霞離開公司後,三人進行了壹次私人談話。在這次談話中,徐楊告訴趙紅霞,當時遞給她的啤酒被下了藥。
此外,鄧麗還告訴李峰,她從徐陽那裏得知,除了趙紅霞,蕭也公司還有多名女性被毒品性侵。根據記者的相關線索,當時在小爺的華倫達服飾有限公司工作的郭也表示,當時公司有同樣經歷的女性不在少數。在自稱被小葉性侵的女性中,胡(化名,另壹名不雅視頻拍攝者)直言,像小葉這樣的人,走在街上連看都不會看壹眼,怎麽會糊裏糊塗地和他發生關系呢?
李鋒說,希望辯護律師和彭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此,李峰表示支持,並將自己了解到的信息全部告訴了兩位律師。不久,和彭起草了壹份刑事起訴書,並向重慶公安機關報案。
證據不足,投訴被駁回。
2013年3月8日,李峰從律師張誌勇處得知了他不願接受的消息:公安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立案。
對於這壹結果,當時仍被關押在看守所的趙紅霞和在家的李峰均向律師表示,他們必須再次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據辯護律師張誌勇的博客記錄,在2013年4月2日的13會議上,趙紅霞表示決心起訴、上訴到底,窮盡壹切法律手段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為此,和彭隨後向公安機關提出了復議申請。2013年4月10日,重慶公安機關駁回復議申請,理由仍然是“證據不足”。
李峰已經下定決心要“告到底”,李峰說,因為妻子“已經被傷害是事實”。同時,他還呼籲曾被小葉性侵的女生團結起來,“讓小葉受到法律的懲罰”。
6月28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壹審宣判小葉等6人敲詐勒索罪。主犯肖燁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許社卿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譚、王建軍根據各自犯罪情節,分別被判處緩刑,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有悔改表現。壹審宣判後,肖燁、許社卿、彭彥提出上訴。
2013年9月5日,重慶壹中院對本案進行了二審。肖燁、許社卿、彭彥當庭認罪,請求法院從輕判決。2013 9月17日,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審判長對三名上訴人提出的意見進行了逐壹評判。
針對肖燁及其辯護人認為肖燁系自首的意見,法院認為,在本案壹審宣判前,肖燁未如實供述其以“借款”為名敲詐勒索的事實,且對其利用拍攝的不雅視頻威脅、勒索他人、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予以否認,故不能認定為自首。
此外,針對肖燁要求從輕處罰的請求,法院綜合考慮肖燁的主觀惡性、本案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程度,認為肖燁在二審庭審中對其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判量刑無不當,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
在當天的宣判中,未上訴的、譚、王建軍作為從犯出庭聽取二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