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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可以調查證據嗎?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改革要求,嚴格落實《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還出臺了《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則(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則(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第壹審刑事案件普通法庭調查規則(試行)》三個規則,部署試點工作,全面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法律依據

壹、制定“三個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的基礎支撐作用。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刑事訴訟審判的決定性作用,是改革的核心要求和重中之重。為完善審判特別是審判程序,妥善解決司法實踐中影響和制約公正審判的突出問題,現階段有必要按照司法規律的要求,進壹步推進審判的實體性改革,努力實現司法證明的實體性、控辯對抗的實體性、依法裁判的實體性,使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能夠依法收集、固定、監督審判案件。 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審查使用證據,在更高層次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高度有機統壹。

2065438+2006年6月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配套實施意見,提出了完善刑事審判制度的總體方案。為確保中央改革要求取得實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審判實體化“三個規則”。2065438+2007年4月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後,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新規定要求,對“三個規則”進行了修改完善,隨後啟動試點工作。

“三個規則”是人民法院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改革的關鍵。它是將中央改革精神具體化為庭審規則的重要載體,對於構建更加精準化、規範化、實體化的刑事審判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對於推動我國刑事法治的發展進步具有深遠影響。“三個規則”的制定和試行,有助於進壹步鞏固改革認識,固化改革成果,繼續推進改革,系統全面完善刑事審判制度。

二、“三項規定”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三個規則”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和細化了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等關鍵環節和關鍵事項的基本規則,有助於解決證人出庭難、非法證據排除難、疑罪從無難等問題,提高了刑事審判的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1、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庭前會議規則重在落實中央改革文件關於完善庭前會議程序的要求,保障法院集中連續審判,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該規則將審前會議定義為審判準備程序,它不能削弱審判,更不用說取代了審判。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理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出示證據,總結控辯雙方爭議焦點,進行附帶民事調解,但不得處理定罪量刑等實體性問題。

1)關於庭前會議的適用範圍和啟動條件。

庭前會議不是庭審的必經程序,需要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召開。對證據材料較多、案情疑難復雜、社會影響重大或者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爭議較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除非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召開庭前會議,控辯雙方均可申請召開庭前會議,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召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依法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2)關於召開庭前會議的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召開庭前會議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因此,在法官的主持下,公訴人和辯護人應當參加庭前會議。為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或者排除非法證據。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但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協助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不是正式的審判程序,壹般不公開舉行。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采用視頻會議方式召開。審前會議可以舉行多次。有些案件,人民法院休庭後,也可以在重新審判前召開庭前會議。

3)庭前會議的事項和效力。

管轄權、回避、非法證據排除、出庭證人名單等程序性事項。,以及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的各種申請,通過庭前會議依法處理。現階段不宜對庭前會議處理的事項設置過多限制,否則難以有效發揮預期功能。人民法院對有關事項或者申請依法作出處理後,控辯雙方沒有新的理由的,應當在審理過程中再次駁回有關申請或者異議。

根據中央改革文件要求,為規範庭前證據出示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中組織出示相關證據,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證據的意見,對有爭議的證據進行匯總。對於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材料,庭審中只能說明證據的名稱及其證明的事項。

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上總結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對於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或者沒有約定的事項,可以簡化審理。人民法院可以組織控辯雙方協商確定庭審舉證的順序和方式,明確法庭調查的方式和重點。

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上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意見後,對事實明顯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上建議撤回起訴的案件有異議的,在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後壹般不得撤回起訴。

2、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四中全會進壹步要求,完善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加強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2065438+2007年4月,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這是新時期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具有重要作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重申了中央改革文件關於非法證據範圍的新規定,並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啟動難、證明難、認定難、排除難等問題,進壹步明確了審前程序和庭審中證據合法性爭議的處理程序,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指導。

1)關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但這只是申請過程中的初始舉證責任,對於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基於司法實踐,相關“線索”主要是指涉嫌非法取證的人、時間、地點、方法等線索。相關“材料”主要是指能夠反映非法取證的傷情照片、病歷、住院病歷、訊問筆錄、訊問錄音錄像或同監室工作人員證言等。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應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時,人民檢察院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能夠確認或者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排除相關證據。

2)關於庭前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審查處理方式。

為規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程序,人民法院在開庭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不能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或者提供的線索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交補充資料。

控辯雙方可以在庭前會議上就證據的合法性交換意見,做出壹致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撤回有關證據;撤回的證據應當隨案移送,並標明撤回證據,無新的理由不得當庭出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撤回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撤回申請後,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的,不得再次提出相關證據排除申請。

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未能就取證的合法性達成壹致,公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也不能明確排除非法取證。人民法院對證據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調查;公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可以明確排除非法取證。人民法院對證據的合法性沒有疑問,又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證的,可以停止調查。

3)訊問合法性驗證制度的銜接機制。

根據中央改革文件要求,要探索建立大案要案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的核查制度。為了與這壹制度相銜接,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重大案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派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檢查詢問訊問合法性時,被告人明確表示在偵查階段不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在審判階段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駁回申請。

據此,派駐看守所的檢察人員在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未對訊問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和詢問,或者未對核查和詢問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階段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提供了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對證據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4)審理階段證據合法性爭議的處理方式。

為實現庭前會議與庭審的有序銜接,法院在庭前會議上審查證據合法性的,應當在法庭調查開始前宣布審查。為了確保證據合法性的爭議在法庭上得到解決,法院會在庭前會議上確認控辯雙方就證據合法性達成壹致的案件。如未達成壹致,法院可匯總爭議焦點,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處理。如果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達成壹致,然後在庭審中提出異議,除非有正當理由,法院壹般不予審查。

證據合法性之爭涉及證據能力問題。因此,人民法院決定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應當先進行法庭調查。為防止庭審過度拖延,在多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或者其他犯罪事實與申請排除的證據無關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進行調查。在證據合法性的法庭調查程序完成之前,不得出示或者宣讀相關證據。

3、法庭調查程序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要推進審判的實質性改革,法庭調查程序是重中之重。《規則》在總結傳統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確立證據裁判、中間裁判、集中審理、保護訴訟權利和程序公正為法庭調查的基本原則,規範法庭訊問和詢問程序,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完善各類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規則,確保訴訟證據當庭出示,案件事實當庭查明,辯護意見當庭發表,判決結果當庭形成。

1)關於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銜接機制。

召開庭前會議的,應當在法庭調查開始前宣布庭前會議報告的主要內容。對於庭前會議約定的事項,法庭將向控辯雙方核實,並當庭確認;對於沒有達成壹致意見的事項,法院可以匯總爭議焦點,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處理。總之,所有庭前會議中的預備事項都必須經過法庭審判程序確認,既肯定了庭前會議的功能,又避免了對庭前會議結果不必要的爭議。

2)關於法庭上的訊問和詢問程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審判長應當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有異議,並聽取其供述和辯護。在核實被告人是否認罪後,根據案件情況,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也可以先出示相關證據,再就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

為了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如果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實質性差異,法院可以傳喚有關被告人到庭對質。為了規範對質程序,審判長可以分別訊問被告人,對供述的實質性差異進行調查核實;經審判長許可,控辯雙方可以向被告人訊問和提問,被告人之間可以互相提問。

對於被告人庭前不認罪、當庭認罪的案件,要核實被告人供述的自願性、真實性,然後重點認定量刑的事實和證據。為有效防止冤假錯案,被告人認罪後當庭悔罪的,應當調查核實其悔罪原因,綜合考察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證據。

3)關於出庭作證的程序。

為維護被告人質證權,準確審查判斷證據,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偵查過程、證據來源、證據真實性或者證據合法性有異議,申請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出庭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上述人員出庭。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出庭後,控辯雙方都有責任協助對自己主張有利的有關人員出庭。在實踐中,應妥善處理好法院通知、控辯雙方協助和法院強制出庭的關系,切實提高出庭率。

為了規範提問程序,證人出庭後,對自己訴訟有利的控辯雙方先提問;提問後,經審判長許可,對方也可以提問。控辯雙方提問完畢後,可以總結對證人證言的意見;控辯雙方如有新的問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再次提問。為了保證提問的效果,控辯雙方都可以通過提問的方式向證人提出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問題,也允許證人向法庭自由陳述他個人感受到的案件事實。

證人出庭作證時,其庭前證言壹般不出示、不宣讀,但下列情形除外:證人出庭作證時,忘記或者遺漏庭前證言的關鍵內容,需要對證人進行必要提示的;或者證人當庭證言與庭前證言有矛盾,需要證人作出合理解釋的。為了查證證據的來源、證據的真實性等問題,或者為了喚起證人的記憶,經審判長許可,控辯雙方在詢問證人時,可以向證人出示物證、書證等證據。

4)物證、書證及其他證據的舉證、質證程序。

對於控辯雙方隨案調取的證據或者庭前提交但未當庭出示的證據,審判長可以給予必要的提示;對於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應當要求控辯雙方出示。對案件中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和證據有疑問,控辯雙方均未提及的,審判長應當引導控辯雙方發表質證意見,並依法調查核實。

為兼顧審判質量和效率,對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壹般應分別出示並進行質證;對於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非關鍵性證據,只能說明證據的名稱和證明的事項。控辯雙方在出示證據時,應當圍繞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或者控辯雙方有爭議的內容。

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專家意見均無異議。上述人員不需要出庭的,上述人員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無法通過視頻作證的,可以出示並宣讀庭前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或者庭前制作的作證過程錄音錄像。被告人當庭翻供與庭前翻供的實質內容壹致的,可以不再當庭出示該翻供;當庭供述與庭前供述有實質性差異的,可以出示並宣讀庭前供述的內容。

5)關於法庭認證的規則。

對於控辯雙方質證的證據,法院應當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相關程度、證據之間的佐證關系、證據本身的真實性等方面綜合判斷該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或者證據本身存在無法解釋的疑點,或者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實以及其他證據之間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通過檢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證、書證等證據。,經鑒定、鑒定等與案件事實無關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法院要註意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

對於證據收集程序和方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瑕疵證據,要分析瑕疵是否影響證據的真實性,再決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不排除與非法證據相混淆。收集證據的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嚴重影響證據真實性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相關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在審查庭審中認定或者排除的證據時,應當當庭說明理由;經法院審查認定或者排除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在實踐中,應妥善處理當庭認證與庭後認證的關系,努力提高當庭認證率和當庭宣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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