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峰在二〇壹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被提請減刑,並獲得準許
罪犯趙文峰,男,1996年4月8日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新泰市汶南鎮仙人橋村北嶺主街西三巷7號。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臨刑三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趙
文峰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壹審判決後,被告人趙文峰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以(2015)魯刑壹終字第5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於2016年7月5日送監獄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在近期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經教育,能認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犯罪根源,服從管教,轉變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犯罪給社會、家人、個人帶來巨大的危害,思想上積極適應改造要求,行動上以積極、樂觀的態度安心用心改造,爭取優異的改造成績回報政府、回報家人。(見卷82、86、90頁)
該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夠以《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約束言行,從嚴要求,遵守監規紀律,在改造中,無違規違紀行為,團結同犯,與人能夠和諧相處,無違反監規受到扣罰的現象。(見卷82、86、90頁)
該犯能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課學習,遵守學習紀律,學習態度端正,按時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各科成績均達到及格以上。(見卷82、86、90頁)
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目前擔任生產四線機工,聽從安排,服從分配,較好地完成警察交給的各項勞動任務,不將勞動工具和危險品、違禁品帶進監舍,認真完成任務,保證勞動質量,珍惜勞動成果,表現較好。(見卷82、86、90頁)
該犯能夠全部履行生效判決中的財產性判項,其親屬代其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二萬元。(見卷98頁)
綜上所述,該犯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和各項勞動,完成勞動任務,截止7月份,該犯考核積分4939.5分(見卷93-95頁),兌現表揚8
次,剩余139.5分,本次減刑使用7次(見卷74-80頁),確有悔改表現。該犯系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的暴力犯罪罪犯,系數罪並罰且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提請時依法予以從嚴。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議對將罪犯趙文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特提請裁定。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壹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