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應該吊銷駕駛證?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如果肇事逃逸,可能終身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零壹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壹年至二年。
(二)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
(3)造成3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1至2年有期徒刑。每增加壹個死亡人數,可以增加三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四)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對事故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各地區可以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刑數額標準)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以適當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五)造成壹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之壹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每壹種情形,可以增加三個月的有期徒刑;每增加壹名重傷者,可增加六個月監禁以確定基準處罰。
2.有《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
(1)交通事故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逃逸的;或者3人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逃逸;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力賠償數額30萬元,逃逸的;或者造成壹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具有《解釋》第二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並且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二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壹個死亡人數,可以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三)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壹名重傷者,刑期可增加三個月。
(4)造成6人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3至4年有期徒刑。每增加壹個死亡人數,可以增加三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五)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60萬元(各地區可以在6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刑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以適當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六)有上述第(二)至第(五)項情形之壹且有脫逃情節的,可以增加壹年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我國法律中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必須吊銷駕駛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具體規定如上。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可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屬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基於受害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