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事故死亡:
應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被害人親屬因工作遭受的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具體數額根據死者戶籍、當地統計數據、贍養人數、年齡、當地生活水平等綜合計算。
其中包括:
1.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二十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司機承認喝酒。如果是刑事案件偵查,必須有酒精含量檢測,事故發生後第壹時間必須抽血做酒精含量檢測。三天後取的血樣肯定會不準確。
四、我們這種事故的司機,壹死壹傷,從來不下車救人,而是打電話找人求救。這篇文章不能加重他的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行為人符合上述任何壹條規定,就可以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