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事故死亡的:
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失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具體數額根據死者的戶口,當地統計數據,被撫養人的人數、年齡,當地生活水平等綜合計算。
其中:
1、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肇事司機承認喝酒了,如果追究刑事案件,是壹定要有酒精含量測定的,必須是發生事故以後的第壹時間內抽取血液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的。三天以後抽取血液化驗肯定不準確的。
四、肇事司機在我方發生壹死壹傷的情況下,始終沒有下車救人,而是給人打電話托關系。這壹條不能加重他的責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壹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以上條款,只要肇事者符合以上任何壹個條款,就可以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