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刑訊逼供或者超期羈押的,受委托的律師可以代為申訴、控告。
偵查階段如何聘請律師?
偵查階段如何聘請律師?在偵查階段,由於犯罪嫌疑人不同程度的人身限制,聘請律師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根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辦理聘請律師的手續: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只要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經偵查機關批準,自行決定聘請律師通過各種合法途徑提供法律幫助。如果有擔保人,可以告知擔保人。需要到其他縣、市聘請律師的,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現實生活中也有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情況。由於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自己的住所或者指定的住所,如果需要聘請律師,可以采取兩種方式:
壹是向執行機關提出,執行機關會將請求轉達給聘請的律師或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二是委托親戚雇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或者看守所提出,由其代為轉達。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證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職業活動:
(壹)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見面、交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三)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
(四)申請變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