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看論文。
偵查階段沒有生成卷宗,律師沒有權利也沒有辦法閱卷,所以不存在違規。需要對案件進行審查和起訴,以生成檔案,此時律師有權閱讀該文件。辯護律師只能查閱、摘抄、復制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的案卷材料。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並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了解案情:
1,與了解情況的家屬充分溝通。如果遇到不懂法律的家屬,律師需要更多的提問和引導,從傾聽和互動中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
2.根據個案充分挖掘信息;
3.接受委托後,第壹時間預約看守所與委托人本人見面。通過與當事人本人的見面,了解其具體的工作職責和被指控活動的具體內容,同時將他們描述的案件細節與之前掌握的案件細節進行對比核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辯護人有查閱案卷的權利。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辯護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辯護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無罪或者罪行輕微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