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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和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有哪些訴訟權利?

在壹些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會有壹個調查取證的階段。最好是委托律師,那麽妳有什麽權利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呢?下面,為了幫助妳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律師和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有哪些訴訟權利?

第壹,在偵查階段作為辯護人提供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二、可以了解當時已經認定的案情和主要事實。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詢問案件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以及當時已經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告知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下來。

三、除特殊情況外,其他案件當事人有權會見和通信,無須公安機關批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四、會見當事人不再受監視,公安人員不陪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五、有權要求取證和收集證據,有權申請證人出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辯護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不及物動詞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對是否應該逮捕發表意見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七。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要求公安機關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八、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書面意見。

九、公安機關有義務在偵查終結時通知律師,以便律師跟進案件。

十、申請經辦人員回避,並提出復議。

十壹、為犯罪嫌疑人、投訴人和申訴人提供法律援助。

12.作為代理人,與被害人或其家屬就民事賠償進行協商和解,爭取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如果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他的權利主要包括辯護人的辯護權,這是根本,然後可以了解當時的證據和案件的主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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