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有哪些限制?在偵查階段,壹般刑事案件可以無限制會見,只要值班就行;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從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面談不受限制,具體次數視辦案和辯護需要而定。(壹)會見地點(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會見可以在其住所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其他人不應出席會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聾、啞的,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出席會議。而且律師見面,也沒有被監聽。(2)會見終結時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其他人不應出席會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聾、啞的,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出席會議。而且律師見面,也沒有被監聽。(3)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二)會見所需證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和文件: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3.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4.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持有偵查機關出具的《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5.要求翻譯人員壹同參加會議的,還應當持有調查機關允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議的證明。在偵查階段,壹般刑事案件可以無限制會見,只要值班就行;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在我們國家,不僅有嚴重的賄賂案件,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的案件和恐怖活動。我國對律師與服刑人員的會見次數沒有特殊要求,但只有在相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這也是為了防止律師和犯人之間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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