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階段,律師享有以下權利:1。委托書分為全權代理和壹般代理兩種。律師有權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和控告。2.發表意見的權利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發表意見。3.會見權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律師有權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解除已經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5條02款。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