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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什麽時候開始?

1.調查期什麽時候開始?

1.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期限,從辦案機關立案之日起計算。

2.案件立案後,辦案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二、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流程是怎樣的?

1.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2.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4、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5、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期限,從辦案機關立案之日起計算。立案後,辦案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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