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部分地方派出所抓賭的標準如下:
1、上海市:個人的賭資在壹百元以上的,屬於賭資較大的情況。
2、山東省:人均賭資超過兩百元,或者全場賭資超過六百元的,按照賭資較大的情況處罰。人均賭資超過五百元,或者全場賭資超過兩千元的,按照嚴重賭博的情況處罰。
3、江蘇省:個人賭資大於兩百元,小於壹千元的,罰款五百元以下;個人賭資大於壹千元,小於三千元的,拘留五日以下。
二、開設網上賭博平臺如何判刑
1、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
2、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當然每個地方對賭資較大定義不同,拘留時間也不壹樣。
三、怎樣區分賭博罪和娛樂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是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3、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4、看彩頭量的多少,要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認定案件性質時,需要註意以下兩個問題。首先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主與壹般參與的群眾區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後者主要是批評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