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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是多長時間

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壹般是兩個月,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或者縮短,比如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需要提請檢察院的批準的,可以延長壹兩日,對於流竄、結夥作案的需要在三十天之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因為對社會的危害很大。

壹、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是多長時間

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是兩個月。刑事拘留之後的三天,特殊情況為七天,流竄、結夥作案為三十天以內,提請檢察院進行批捕。檢察院七天以內,做出決定。當事人被逮捕之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可超過二個月。經過上壹級檢察院的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後最長為37日提請批準逮捕。

第壹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逮捕後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為3個月。

二、偵查階段律師的工作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後,隨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的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在精神緊張、壓力倍增之下,會發生壹些不該發生的事。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壹些固定有利證據的工作,為以後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壹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永遠也無法取到。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盡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改善,但是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5、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於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從而很好的化解危機。

7、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律師還將增加詢問在場工作,以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在偵查階段,律師也可以直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三、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後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要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進行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采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壹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措施。

拘留: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壹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並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逮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壹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並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後,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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