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違反“三項規定”阻止司法幹預。
接受他人請托,違規過問或者幹預司法案件,幹預具體案件辦理;違規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影響公正辦案的;其他幹擾司法“三項規定”的。
二、案件不成立、不立案偵查、降級和非法取保候審。
有案件不成立的,降級立案,違法立案;不立案偵查,不依法及時開展調查取證,不依法及時采取強制措施的;降級、非法取保候審;其他違法案件。
三、非法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直接或者縱容、指使他人捏造事實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為犯罪分子要求“臨時減假”的;違規幹預、插手、過問或施壓他人辦理“臨時減假”;收受財物、接受宴請、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問題。在為罪犯請求“臨時減假”的過程中;不依法接收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假釋的罪犯執行的;其他違法情形。
四、非法經營企業,非法參與放貸。
民警違規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違規擔任職務,違規領取報酬,違規參與貸款;警察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警察主管的轄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非法經營活動;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營利性活動。
五、精力不足,作風虛偽,責任心不強。
工作不積極,有“溫水吞水”現象;工作中,有“小碼頭”的想法;爭權意識不強,有“差不多”的想法;解放思想不夠,工作中有“等壹等”的思想;缺乏責任心,工作上輕車簡從,敷衍了事;對待工作“無所謂”,個人考核經常落後;工作時間經常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影響工作效率;不遵守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無故長期曠工;服務意識淡薄,為群眾辦事“冷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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