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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可以會見律師嗎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監視居住期間可以會見律師。

二、被監視居住人有什麽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

總結:指定監視居住期間當然可以請律師。這個期間,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行為人的具體情況,並結合實際給出律師的法律建議,爭取從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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