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要不要補證?《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第四十三條:“審理中發現證據不足的,應當予以補充;認為案件主要事實不清的,應當補充調查。這說明如果發現證據有問題,壹定要補充。
第二,誰來補證?1994《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在審理過程中,需要補充個別證明的,由審判室直接辦理;審判室認為案件主要事實不清或者需要紀檢室補充的,應當提出意見,報分管審判室和紀檢室領導批準,由紀檢室補充調查。”
2008年中共中央紀委《關於進壹步加強和規範辦案工作的意見》也規定了同樣含義的內容,即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由審判室或檢查室辦理。
三、補不了證怎麽辦?確因時間推移不能補充偵查,不能完全查清案件事實的,應當嚴格符合“24字”審判方針的要求,不能將存疑、證據不足的事實作為處分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36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