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基本上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都可以申請司法人員回避,如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等人員,司法人員也可以主動回避。1.辯護人可以申請回避嗎?辯護人可以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法請求回避或者申請復議。《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範,反映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它與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緊密相連,是引導人們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目標的重要保證。(壹)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依法由專門機關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工作,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應當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法。(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權進行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有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公訴權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任何人定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定罪。即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壹行使。(六)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包括: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特赦免除處罰;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三。辯護的概念和種類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防衛分為正當防衛、委托防衛和指定防衛。1.正當防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防衛,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2.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為其出庭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委托辯護人。3.指定辯護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根據法律規定,辯護人可以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法請求回避或者申請復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