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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願意配合公安機關作證怎麽辦?

證人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不配合的只能積極說服教育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不能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傳喚證人。在我國,除了身體或者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辨別是非和表達意誌的人以外,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

(壹)、證人受傳統落後思想的影響,主觀上不願意出庭作證。自古以來,人進衙門就被認為是壞事。同時,“家醜外揚”、“多壹事不如少壹事”的思想影響深遠。有些人法律意識不強,認為作證是背著別人的“黑手”,不是光明正大的行為,會被人恥笑。但有些人缺乏正義感,“不關自己的事,高高掛起”,總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怕給自己帶來不便,得不償失,很少顧及受害者的感受。同時,證人也害怕出庭作證時受到攻擊和報復,給家人帶來不安全感。基於以上原因,證人主觀上不願意出庭作證,甚至不願意作證。

(2)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不高,沒有充分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目前,許多執法人員沒有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認為證人證言的書面材料與證人出庭作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沒必要讓證人出庭作證,浪費時間。因此,他們在工作中,往往只要求記錄證人證言,而不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在法庭質證階段,質證工作只是走個形式。即使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的證言提出質疑,也不以為意,這不僅損害了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也挫傷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感,更不願意出庭作證。

(3)、法律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相關規定不完善,這是最關鍵的原因,也是前兩個原因。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主要由當事人自己來履行。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我國目前民事訴訟中沒有關於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關於證人不出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不願意出庭作證的證人不能受到懲罰。

證人不願意作證怎麽辦?當證人不願意作證時,案件當事人或公安機關不能強迫,但可以帶著感情去理解,慢慢磨,直到對方願意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第壹百八十八條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必要時,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

人民警察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對於在執行職務時所目睹的犯罪行為,應當出庭作證。

第六十九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對於證人是否能夠明辨是非、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住處,或者到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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