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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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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的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這兩種證據下又細分了好多種類。證據中有壹種叫做證人證言,是由證人進行陳述形成的證據。那麽,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嗎?來幫您解答有關證人證言的相關知識點。

壹、證人證言

收集證人證言的途徑應遵循“詢問證人”的程序。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但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證人證言有以下特點:

(1)它只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闡述,而不是推測或分析意見;

(2)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證詞更客觀;

(3)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感知或傳聞情況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證人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

(4)證人證言的來源和證明的問題範圍十分廣泛,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壹種證據。

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為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後經過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法庭審理中,應由提請傳喚證人的壹方先向證人發問;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對於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發問方式不當的,審判長應當制止。凡查證確屬采用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或定案的根據。

三、證人證言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中國,訴訟中證人的範圍十分廣泛。《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於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四、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

證人證言即可以使直接證據,又可以使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看妳的這個證據能證明什麽,而不是看證據的載體是什麽。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證人證言可以是直接證據也可以是間接證據,具體情況要看證人所提供的證詞是否可以直接判斷案情。需要註意的是,在我國,證人證言應該是不受任何人引導、威脅、利誘形成的客觀的事實陳述,並要求形成書面文字上交法院。以上,就是小編對“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嗎”相關問題的回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襄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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