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問責制度,將法治成效納入政績考核。它還將“深化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列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六大任務之壹。這是中國執政、執政、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建立和完善政府顧問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顧問的權利和地位,保證法律顧問制度的高效運行和依法實施。壹、政府法律顧問的概念和職能政府法律顧問是指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自然人或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如何產生、運作和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制度和規則的總稱。我國目前的政府法律顧問是指與政府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機構,其中最主要的機構是律師事務所,其次是法律專家所在的工作單位。隨著我國律師隊伍的壯大和律師行業的規範發展,律師在社會事務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律師不僅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還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作為政府聘請的顧問,他們可以用社會監督的角色和心態來看待政府行為,而顧問律師不受行政機關內部人員的限制,可以從相對客觀公正的角度來評判政府行為。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在保障行政機關立法、執法和監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政府在立法階段或做出重大決策前,可以通過請政府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等方式,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使政府的法律顧問能夠全面介入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保證政府政策和決策的合法性。在政府執法階段,政府作為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多層次地參與經濟活動和民事活動,產生大量的法律事務。政府依法進行投資、采購活動時,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參與合同談判、起草、審查等非訴訟事務;政府與其他法人和組織發生糾紛或矛盾時,可聘請法律顧問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也是防範法律風險、監督政府決策的重要保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重大決策合法性證明、法律審查,可以研究評估法律風險,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同時,這些法律文書的備案制度可以有效監督相關政府官員是否按照法律文書中已經提出的建議進行風險防範和決策,可以對相關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起到壹定的防範作用。二。法治發達國家和地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簡介(壹)美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演變與發展。美國聯邦政府成立之初,沒有司法部,但總統出於工作需要,專門設立了壹個職位:“總檢察長”,其職責是應美國總統的要求,就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首席代理人”雖然不是總統內閣成員,但可以列席內閣會議,可以說是總統的私人法律顧問。在接下來的壹百多年裏,總法律顧問出現在聯邦政府的各個部門,參與聯邦政府各個部門的日常工作。南北戰爭後,美國成立司法部,總統的“首席代理人”直接擔任美國政府的司法部長。司法部長是美國總統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他的職責是為美國總統和政府處理法律事務。司法部雇傭大量律師處理聯邦政府的法律事務。每個部門還設立了自己的部門法律顧問辦公室,由總統任命壹名總法律顧問。其基本職責是向部門領導提供法律咨詢,並向業務官員提供法律指導,其工作還包括審查所有工作計劃和行政規則。各部門法律顧問處的從業人員都是律師,規模和數量占政府聘請律師的絕大多數。其中,農業部法律顧問處設有4個地區辦事處和13個分支機構,衛生部法律顧問處設有10個地區辦事處,每個辦事處的規模從6名到29名律師不等。州政府也采取類似聯邦政府的制度,雇傭大量律師處理政府法律事務。可以說,美國是壹個律師統治的國家。(二)香港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簡介在英國統治時期,香港政府承襲英國制度,於1855成立律政司(當時稱為律政署,1997回歸後改名為律政司,職能和政府地位不變,只是名稱有所改變)。行政長官是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員,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香港回歸後,律政司司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僅有的3位司級官員之壹。他不僅是行政長官、政府、政府決策局、部門和機構的首席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成員。律政司由五個重要部門組成,主要成員均為政府律師。整個司法部其實就是壹個大律所。除檢控權外,律政司還負責草擬香港政府的所有法律,向政府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法律意見,就土地規劃、基建和環境保護提供法律意見,以律師或大律師身分在涉及政府的民事糾紛中代表政府,並以中港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多邊協議會議。正是律政司的全方位滲透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上都是在全過程法律的指導下進行的,這也是香港社會法治程度高的原因之壹。三。我國政府法治建設及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現狀分析(壹)國家缺乏法治傳統。中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封建思想並沒有從人們的頭腦中根本消除。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體系保證了行政權力無處不在的運行,法律處於極其次要的地位。改革開放30年來,國家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壹些成就,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們是在嚴重缺乏法治傳統的基礎上建設法治的。大多數普通人遇到問題,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委托人找關系甚至花錢擺平。權大於法、情大於法、錢大於法的現象不斷出現。正是因為這個原因,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對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屈法。(2)領導幹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維。領導幹部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發揮主導作用。現在的領導幹部應該說有很強的政治思維和經濟思維能力,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維。突出表現在,很多幹部遇到問題不找規律,不按規律辦事,不運用規律解決問題,日常工作中很少思考規律。有些幹部甚至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極端思想,比如那句名言“法律是什麽?”平時我關心它,出了事它也關心我。“這導致了政府的非法運作。比如,很多地方以“先上車,後買票”的違規方式解決項目建設用地與耕地保護的矛盾。(三)法律顧問制度缺乏剛性的制度保障目前,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權力運行的工作機制處於“說是重要的,做是次要的,忙是不必要的”的尷尬境地。壹個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後律師能否參與政府服務,律師參與政府服務的範圍等都缺乏剛性的制度保障,工作隨意性很大。完全取決於政府主要領導的主觀意願,而我們的領導大多缺乏法律思維,根本不重視法律顧問的工作。因此,目前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整體水平較低。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權力運行的工作機制和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體系有待進壹步完善。(四)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普遍建立,但作用不大。中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於20世紀80年代。目前,大多數地方政府和部門都聘請了法律顧問,許多地方進行了壹些有益的探索。但總體來看,顧問律師的作用普遍較小,通常在政府的外圍工作中發揮壹些作用,如陪同領導接待來訪、參與化解涉法涉訴信訪、作為消防員參與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或群體性事件等。在許多地方,法律顧問制度流於形式。政府下次會成立壹個法律顧問小組來解決此事,而且很多年都不會咨詢律師。法律顧問只出現在賬本或宣傳資料中,從不參與政府服務。(五)政府顧問律師整體積極性不高。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不僅缺乏剛性的制度保障,也缺乏資金保障。政府很少為聘請執業律師擔任顧問支付費用,即使支付也非常有限,很難形成“對價”。另外,律師接觸的事務多為外圍事務,咨詢律師的積極性普遍不高。四。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對策建議(1)各級政府要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法治社會,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單獨在壹個地區建成。這是很多知名學者的結論,法律顧問制度也應該全面推廣。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有不同的決策權和行政執法權,各級政府都要配備法律顧問。同時,建設法治政府,各級行政首長是第壹責任人。如果最高領導人能夠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就完成了壹半。要為政府最高領導人配備專職法律顧問,以便全面及時地向最高領導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建議,評價最高領導人履行職責的合法性。(二)建立健全法律顧問的相關配套制度,要建立重大決策和規範性文件出臺前的法律顧問咨詢論證制度,推進政府決策的規範化和法制化;要建立政府重大項目、重大經濟項目、重大投資等法律風險評估制度。決策前,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以防範和降低決策風險;要建立法律咨詢建議書、重大決策合法性證明、法律審查書等法律文書的備案制度,防止相關領導幹部以“不懂法”為借口推卸責任;要建立行政機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遵紀守法和依法辦事能力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三)積極引導法律顧問參與政府工作,組織法律顧問協助政府處理日常法律事務,積極參與政府投資、采購等行政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有效化解糾紛,解決涉法事務。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和專業律師協助政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推動有關部門規範執法、公正司法,引導群眾依法反映訴求。組織法律顧問協助政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在街道(鎮)、社區提供法律咨詢等基本的政府法律服務。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處置重大、突發、敏感事件中的作用,依法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處置方案,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和善後事宜。(四)加強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目前,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相關的隊伍有五支,分別是司法行政人員、政府法律工作人員、政府部門法規處工作人員、公職律師和社會律師。從目前的實際發展來看,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基本由社會律師承擔。四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增強律師遵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建設社會律師、公職律師、企業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同時,要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聘立法者、法官、檢察官的制度,完善從政法畢業生中招聘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完善政府法律顧問職業保障制度。(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保障機制,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將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專項預算,按時足額支付法律顧問費。加強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和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經費保障,探索形成以案件和事件為基礎的經費保障機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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