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6日下午17時左右,晉城市執法監察人員在對已納入重點檢查區域的高平市北城街道辦事處北溝村進行檢查時,發現有少量煤塵散落在崎嶇的山路上,巡邏至村東舊倉庫後的掩埋私采(點)時,發現有人在此組織生產。三名檢查人員立即繞過兩名礦工,將其當場抓住,命令他們將礦工升井,並迅速控制了5名非法礦工。同時,督察人員迅速向晉城市國土局和高平市國土局領導通報了情況。高立即組織10多名國土資源和公安人員趕赴現場。這時,天色已晚。在對非法采礦現場進行必要的拍照取證後,市縣執法人員將5名非法采礦者帶回了北城街道辦事處。18: 30左右,在與相關部門召開簡短會議後,由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3個詢問組,對5名非法采礦者進行隔離詢問。23時30分左右,5名非法礦工的供述已經全部壹致。
65438+10月17,高平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山西省212地質隊對該民營礦(點)地下資源破壞程度進行了測量鑒定,認定柳江水累計存煤260噸,造成煤炭資源破壞6024噸。經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柳江水非法開采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5438238元。
65438+10月22日,高平市國土資源局將劉非法采礦案移交公安機關查處。經高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高平市人民法院於2005年5月6日對劉非法采礦案進行了宣判:
劉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0000元。
其他參與非法采礦的人員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行政拘留和罰款。
分析本案是壹起典型的非法采礦案件。
本案事實並不復雜,高平國土局的調查處理也符合程序規定。本案的關鍵問題是,非法采礦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應在何時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了非法采礦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破壞”;30萬元以上,屬於“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礦產資源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實後認定。2005年8月31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非法開采和破壞性開采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害價值評估程序的規定》(國土資發〔2005〕175號)規定,非法開采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害價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評估:非法開采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害價值包括已開采礦產品的價值和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法開采,但由於礦床破壞難以開采的價值。 但對於損害價值是從責令停止開采時起計算,還是從無證開采礦產資源時起計算,沒有明確規定。顯然,開始時間直接影響對礦產資源造成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價值數額。
我們認為,應該從非法開采開始計算破壞礦產資源的價值。究其原因,是受經濟利益驅動,壹些地方亂采濫挖之風愈演愈烈,多次整治卻收效甚微。對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非法采礦和破壞性采礦的刑事責任追究標準,為運用刑事手段遏制破壞礦產資源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保護礦產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認定,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非法采礦和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鑒定程序規定》中規定的原則計算,即從非法采礦時起計算數額,經責令停止采礦後拒不停止的,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有效遏制和打擊礦產資源違法犯罪。
本案中,高平市國土資源局和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是根據這壹原則計算柳江水的開采量,而不是僅僅認定為5噸原煤。這樣做,也可以警示違法者,如果無視行政機關停止開采的決定,新賬舊賬壹起算,將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