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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決意味著什麽?

問題1:民事裁定和執行裁定有什麽區別?壹個是確認,壹個是行動。

問題2:裁定書是什麽意思?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為解決程序性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也就是說,裁定是為了解決訴訟中的程序性問題。

問題3:執行裁定意味著什麽?不管以前是什麽,現在都已經沒有了,而且好像也不是什麽好數字!

問題四: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是什麽意思?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所作出的壹切裁定,稱為執行裁定。

如裁定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駁回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的異議等等。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問題5:判決書和裁定書有什麽區別?1.判決書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書解決的是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2.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能有多個。

3.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裁定作出後,可以記入筆錄。

4.上訴期和抗訴期不同。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天,對壹審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天。

裁決是書面形式的裁決。其格式、寫法、簽名與判決書基本壹致,但內容相對簡單。

問題6:法院的裁定意味著什麽?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或某些實體問題作出決定的文件。

比如駁回上訴的裁定、因被告人死亡而終止審理的裁定、訴訟保全或者先行賠付的裁定、減刑的裁定等等。審判又分為刑事審判、民事審判、壹審審判和二審審判。

問題7:法院在執行裁定書中終止這個執行程序是什麽意思?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某些特殊情況,人民法院終結執行程序。其特點是:(1)發生了特殊情況,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繼續執行程序;(二)程序的執行將永遠停止;(3)今後不再恢復執行程序;(4)終結執行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終止執行有以下幾種情形: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死亡案件;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問題8:執行案號是什麽意思?執行案號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編號。法院受理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查詢案件時,最重要的認定依據就是案件的案號。

編制規則:壹個法院壹個程序,壹個案件壹個編號。具體來說,每個案件在同壹法院的特定訴訟程序(壹審、二審、再審)中,都會編有唯壹的案號。

案號由受理年份、受理法院簡稱、具體辦案部門(或案件類型)、訴訟程序、年份號五部分組成。

比如:

民事判決執行裁定(2011)第3230號,指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1受理的第3230號執行案件。

問題9:什麽是民事裁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就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決定。比如我決定不立案,決定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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