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執行回轉需要滿足什麽條件?妳好,很高興回答妳的問題:
第壹,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執行。原法律文書已經被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那麽就出現了執行輪換的問題。
二是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只有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才會出現轉機。因為正確的執行依據在執行完畢後不會導致執行逆轉,而壹旦執行依據錯誤,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依據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失去了法律依據,那麽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將原被執行人的利益恢復原狀。這裏,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僅限於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完畢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關機關依法撤銷,也可以經當事人申請執行。
第三,新的實施基礎是其前提。
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是以執行為基礎的,執行也不例外。如果法院要指令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以執行循環裁定為基礎。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能說明原執行依據無效,不能強制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執行的裁定,然後以該裁定作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者強制執行。第四,只適用於原被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第109條對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中的“取得財物的人”進行了限制。
問題三:輪轉執行中需要註意哪些問題?執行輪換是執行程序中壹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與審判監督程序相對應,是對被申請執行人的壹種救濟措施。但是,應當嚴格依法謹慎采取執行輪換措施。筆者結合執行實踐,對執行輪換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以期更好地適用這壹程序,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壹、關於執行回轉的提起,該規定可由當事人適用,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適用。依職權行事是新增加的規則。之所以可以依職權提起,是因為這種執行的錯誤後果是由作出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機構的判決錯誤造成的,應當強調積極糾正因判決錯誤造成的不當執行。在我看來,什麽情況下,類似於暫緩執行後恢復執行的情況,移送執行的案件應當依職權翻案。因為在這個執行中,人民法院是主動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其他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撤銷的,應當適用當事人申請的原則,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執行輪換。二、裁決的執行,內容應嚴格按照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壹般情況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在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同時,制作新的法律文書。新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可以完全否定原法律文書,也可以部分推翻原法律文書,同時部分維持原內容。因此,執行撤銷的範圍應限於被新的法律文書撤銷或推翻的內容,而不是全部被執行財產。此外,應當明確執行撤銷裁定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其他裁定具有同等強制執行效力。三。《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的責令返還財產的對象與《民事訴訟法》中的用語不壹致,《民事訴訟法》中所稱“取得財產的人”明確解釋為“原被執行人”。這不應該理解為其他任何人獲得了財產。這主要是針對這樣壹種情況: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執行完畢後,申請執行人將財產轉讓給他人,或者在執行過程中以拍賣方式將財產出售給第三人,申請執行人僅取得價款,或者申請執行人因欠他人債務,直接從原執行人處執行財產。從字面上看,從被執行人處接收財產的人,或者在執行程序中通過拍賣取得財產的人,或者其他按到期日執行債權的債權人,也是取得財產的人。但不能將申請執行人以外的人視為執行對象。取得原被執行人財產的人只能理解為法律意義上的原被執行人,而不應是實際取得被執行財產的其他人。執行輪換時,不能從通過拍賣程序取得財產的人或者從被執行人通過受讓取得財產的人處返還財產(當然,其他人不擁有財產,而只是占有財產而不是原申請執行人的除外)。因為如果其他人從原執行人處購買,從原執行人處取得財產的人仍然是原執行人。如果他們是通過拍賣出售程序買的,買方只能假設是完全善意的,因為他不可能知道法院拍賣程序還有問題,後面會推翻原來的法律文書。這是維護法院拍賣程序權威,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必要選擇。案外人有勝訴原申請人的法律文書的,可以通過執行原申請人應得的債權,從原被執行人處取得標的物。原申請人與原被執行人之間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情況下,不能直接從案外人處執行輪換。因為案外人對原被執行人財產的取得是基於原申請人與原被執行人之間的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原被執行人對案外人的履行實質上是清償其對原申請人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原申請人對原被執行人財產的取得,原申請人只有在執行被撤銷時才能請求返還標的物。如果原申請人實際上可以從案外人處贖回標的物(但沒有法定的贖回權),可以返還原物;如果不能贖回,只能折價賠償。四、《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壹百零九條第二款中,執行案件是新規定。執行輪換的本質是重新執行,> >
問題4:執行循環的要求執行條例第109條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中的“取得財物的人”進行了限制。
問題5:輪崗的實施有什麽要求?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被撤銷或者變更,被執行的財產恢復到執行前的狀態。
問題六:行政執行逆轉結果是指民事案件執行完畢後,因法定事由將已執行的財產部分或者全部返還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撤銷執行的原因有:執行完畢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執行回轉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
問題7:法院裁定執行撤銷意味著什麽?說明執行錯了,要把已經執行的事情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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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申請人主張執行權的循環案件,其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後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是什麽意思?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新的法律文書依職權作出執行回轉裁定,責令原申請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將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歸國家所有。正因如此,執行逆轉與壹般的民事執行程序在性質上有很大不同。壹般民事執行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采取強制措施,而執行逆轉旨在糾正因執行依據錯誤而導致的執行後果。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被執行人追償以前因申請執行人法律文書錯誤造成的財產損失,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壹步保證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實踐中,適用民事執行程序的債權債務關系壹般是在當事人自願交易的基礎上產生的。在實行破產制度的國家,對於市場參與者來說,債務人破產的風險是可預測的,相應地,破產中民事執行停止所導致的債權損失風險也是可預測的。所以他們在自願選擇交易的時候,也是自願選擇了這些風險。而且在債務人破產之前,債權人仍然有各種機會和手段避免破產帶來的損失。在執行循環程序中,即使是因法律文書錯誤造成的財產損失,申請執行人也無法選擇或抗辯,無法在債務人破產前采取自我保護措施。執行周轉案件申請人的權益具有特殊性,但在被執行人破產案件中如何保護其權益,現行法律尚有欠缺。筆者認為,如果將申請人的財產視為破產企業的財產,將執行循環案件的申請人視為壹般民事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要求他們參與財產分配,對執行循環案件的申請人是極其不公平的。執行周轉案件申請人的權益應在破產程序中得到優先保護,並通過立法完善破產程序來進行保護。近日,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接到北京某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報告稱,該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向市二中院申請恢復對我市某供銷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的執行, 但二中院以被執行人已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要求公司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破產分配為由,拒絕恢復執行輪換。 信托公司以“執行輪換不同於壹般民事執行程序,不應受民事中止程序限制”為由,要求執行局督促二中院盡快恢復執行輪換。
問題9:請問查先生,什麽是高管輪崗?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後,由於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根據新的法律文書采取措施將被執行財產返還被執行人,恢復執行前的狀態,是執行的轉折點。
教育部中國大學生在線法律援助網副主任、常務副站長。
參考資料:更多信息請參考法邦。com法律咨詢。fabao365。
問題10:執行翻盤需要立案嗎?訴訟程序分為受理、審理和執行階段。
任何案件在判決結束後都不會強制執行,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即啟動執行程序,根據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新的執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