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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師可以出庭辯護嗎

值班律師的職責是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值班律師不可以出庭辯護;律師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辯護律師指的是刑事訴訟中受被告人委托或經法院指定,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律師。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根據具體案件案情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壹、值班律師應為辯護人

關於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的地位,《試點辦法》作了明確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自願認罪認罰;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場所和必要辦公設施,簡化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二、值班律師應盡的職責

根據《試點辦法》,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而這種從寬處理在刑事訴訟中既包括程序上的從寬處理又包括實體上的從寬處罰。由此可見,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的職責主要圍繞被追訴人是否了解認罪認罰的內涵及法律後果、認罪認罰案件是否具有事實依據、被追訴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以及如何進行量刑協商等問題展開。

首先,值班律師應當審查被追訴人認罪認罰是否具有事實依據,這是防止認罪認罰案件發生冤錯案件的必要要求。因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非希望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區分情況認罪認罰,而是鼓勵確有犯罪的被追訴人自願認罪認罰。這就要求值班律師必須通過閱卷、會見當事人等方式對被追訴人認罪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核實,以確保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確有事實依據。

其次,值班律師應當根據案情,向被追訴人客觀說明選擇認罪認罰的利弊得失,保證被追訴人在自願、明知、理性的情況下選擇認罪認罰。因為自願、明知、理性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倘若被追訴人是在非明知、非自願甚至是在受到脅迫情況下認罪認罰的,那麽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很有可能受到侵害。因此,值班律師必須通過會見當事人提供有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涵,解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利弊以及法律後果,使被追訴人充分理解自己所作選擇的意義和可能帶來的影響。同時,值班律師應當認真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選擇時的精神狀態如何、是否有非自願或者非理性的情形等。

值班律師確認被追訴人自願選擇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後,應當為被追訴人提供量刑辯護,即幫助被追訴人與檢察官進行量刑協商,並最大限度爭取從寬結果。

三、制度完善才能人盡其責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結合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不同特點和要求,根據法院、看守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明確值班律師的工作流程,包括值班律師如何及時介入訴訟、如何與當事人及時溝通、如何更快捷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如何收集羈押人員的法律需求等等。

同時,為了充分發揮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的重要作用,譚世貴認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該將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站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目標考核體系。壹方面,要加強對值班律師的業務培訓,提高律師的工作效能和水平;另壹方面,要加強對值班律師的考核監督,嚴格規範值班律師工作情況的服務和誠信記錄登記制度,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時電話督查、辦結案件材料實體審查和當事人回訪等方式對值班律師的服務水平進行有效監管。定期、主動聽取辦案機關對值班律師辦理案件質量的意見和建議,以切實提高和保證值班律師的工作水平和服務質量。

在辯護地位上不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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