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領導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唐春認為,從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來看,企業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工作環境。換句話說,它可以使工人在工作時避免或減少有毒有害因素的危害。如果發生職業病,要看企業有沒有做到這壹點。如果企業沒有做到這壹點,妳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唐春進壹步表示,從我國的管理體制、相關法律和各種規定來看,職業病的防治是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責任。如果妳管轄範圍內的工作有疏漏,造成了職業危害和職業病,那麽就要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來判斷其相應的責任。比如河北白溝事件、福建仙遊事件,不僅企業被查,地方政府官員、地方政府領導也相應被查,即由國家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查處。
石福茂律師認為,其實法律上的連帶責任是比較嚴格的。如果壹個單位導致員工患上職業病,實際上應該對單位和老板進行處罰。比如有民事責任,就可能有民事賠償。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該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單位承擔。比如除了工傷,其他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民事訴訟,即承擔民事責任。當然還有壹些行政責任,比如沒有得到及時處理,沒有按照法定條件提供壹定的工作條件等等。可能會有行政處罰,最高可能罰款50萬,是比較高的巨額罰款。當然也有刑事責任,比如使用有毒物質,導致很多員工中毒,被診斷為職業病。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他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35條有勞動事故責任罪,第136條有其他罪,可能導致老板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