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導有沒有連帶責任的問題,湯淳認為,從我國職業病防治法上的規定,企業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作業環境。換句話講,是在作業的時候,能夠使勞動者避免,或者減輕有毒有害因素的傷害。如果壹旦發生職業病,就要看企業是否做到了這壹點。如果企業沒有做到這壹點,妳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湯淳進壹步說,從我國的管理體制和相關的法律以及各方面的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和當地的政府,對於職業病的防治是有責任的。如果在妳所管轄的權限範圍內,工作有疏漏,造成了職業危害,產生了職業病,那麽就要根據造成的後果輕重,來判定它相應承擔的責任。比如像河北的白溝事件、福建的仙遊事件,不光是企業受到了查處,當地的政府官員和地方政府領導都受到了相應的責任追究,就是由國家規定的成立了調查組,進行了調查,進行了責任追究。
時福茂律師認為,實際上法律上的連帶責任還是比較嚴謹的。如果壹個單位導致職工患得職業病,實際上應該處罰單位,應該處罰這個老板。比如有民事責任,可能有民事賠償,如果他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這個職工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單位承擔。比如在工傷之外,還造成其他民事權益的侵害,可以要求民事訴訟,就是承擔民事責任。當然還有壹些行政責任,比如沒有及時救治,以及沒有按照法定條件提供確定的勞動條件等等可能有行政處罰,最高有可能罰50萬,這是比較高的巨額罰款。當然還有刑事責任,比如使用有毒物品,導致最後很多職工中毒,並且診斷為職業病,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可能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刑法》第135條有壹個勞動事故責任罪,136條還有其他的罪名,都有可能追究這個老板的刑事責任。